(2018年12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定规划、研究政策以及有关项目业主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省工程咨询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政主管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工作,进行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制定河北省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方案;组织省域范围内(含中央驻冀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申报、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活动,为遴选《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奠定基础,促进工程咨询质量不断提高。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河北工程咨询网》 ,编辑出版《河北省工程咨询》会刊,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依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九)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也应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域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工程咨询机构,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四)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协会章程、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任期内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常务理事任期内二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
(五)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起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议秘书长提名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